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要求:
一、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
1、投资额在300万美元(含300万美元)以下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/10。
2、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(含1000万美元)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/2,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元以下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;
3、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(含3000万美元)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/5,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;
4、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/3,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无。
二、外商投资企业进资期限规定
1、按合营合同(章程)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,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:
(1)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(含50万美元)的,半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;
(2)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(含100万美元)的,一年内将资本全部缴齐;
(3)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(含300万美元)的,二年内将资本全部缴齐;
(4)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(含1000万美元)的,三年内将资本全部缴齐;
(5)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,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。
2、合营合同(章程)给定分期缴付出资的,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,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15%,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证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,余款部分按上款规定执行。
三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规定
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,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。
举办合营企业,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,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资经营期限:
1、服务性行业,如饭店、公寓、写字楼、娱乐、饮食、出租汽车、彩扩洗像、装修、咨询等;
2、经营土地开发及经营地产的;
3、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
4、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;
5、国家其他法律,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的。
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,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、投资额、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,一般不超过30年。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,投资大、建设周期长、资金的利润率低的项目,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,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,其合营期限可延长到50年。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。
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,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;资源勘探开发项目,合营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。
四、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
1、工业用地50年;
2、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
3、居住用地70年;
4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用地50年;
5、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。
五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的规定
外商从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可用于再投资,扩大其原投资企业或新办外商投资企业。
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时,所获得人民币利润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。
六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办理居住手续的规定
外方常住人员,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的,持市劳动局颁发的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到市公安局办理长期居住证。
办理长期居住证需提供下列资料:
1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2、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聘用决议;
3、有效护照;
4、健康证明;
5、近期半身正面免冠2寸照片2张;
七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
设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,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,并应该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:
1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,从事新产品开发,节约能源和原材料,实现产品升级换代,可以替代进口的。
2、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%以上,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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